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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睇热闹 (一) (二) (三)  
 
刘秉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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睇热闹 (一) (二) (三)

(一)  

   刚结束的十二届《人大》笫十次常委会上,近期炒得沸沸扬扬的香港特首选举的議题尘埃落定,這类政治性的议题通常争论不会很大,上头定了調便,沒有讨论的空间,一至举手通是意料中事。

    但据香港有份参加会議的人大代表透露: 这次常委会上提交的还有《预算法》,《国家安全法》,《广告法》,《行政诉訟法》 . . . 等-系列的法案本來都需要常委们审议表决通过的。普通人看到的只是会议通过的报导,原來实际上能获通过的议案不是很多,尤其是涉及到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時相互争吵得很激烈,所有在幕後的讨价还价和妥协普通民众是不易見到。

    但無论如何,现在的《人大》再也不全是举手机噐,橡皮圖章,这無疑是一种进步。

    不过我总觉得一个由国家层级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,一定要定得合理,完善,切实可行,实施起來才不会有爭議的空间。

    比如我早前讲的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关於《公務用車制度改革》的两个文件中规定: 取消副部級以下領導干部用車和一般公務用車。这虽然不是《人大》立的法,但总是政府的红头文件吧?不认真执行,会影响政府的威信,彻底执行吧?那么所有市長(直轄市除外)廰局長都要食自已啰,要么自己买車开,要么撘BUS戓骑自行車上下班。他们会吗?如果违反了,該怎么罰?沒讲。

    所以除非跟着马上立法制定,違者該當何罪?有懲戒才有敬畏,有敬畏才有就范。
2014-9-5 02:20#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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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秉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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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广告法修正草案》

现在中國的商业广告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水份实在太多了,伪劣产品充斥市场。可是这次《人大》,最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又最为人詬病的《广告法修正草案》却未能通过。我有点奇怪?上去《中國人大》官方网頁查看草案原文,发觉真係有点不妥。


    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(修订草案)
     
     第五条就这么说: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,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

      就这么簡单,何謂"虚假"?何謂"欺骗"?沒有任何具体説明。

    比如,很多美容店都在广告当中吹嘘自己的神奇作用,尽管很多人都在投诉这些广告的真实性,但是这些美容师仍然坚信自己超凡的手艺。绝無存心欺骗的成份,只不过消费者并末能按足要求去做。事实上,对广告上的"虚假"与"夸大"的説词,应区别对待,"夸大"的程度要有明确的限制。但法规定得不明确,执法者操作起來便有伸缩的空間。我们常看到的洗洁剂广告,某明星一喷下去,衣物立即美白如新。你傻下傻下又想学佢,拿拿声买返屋企一试,发现效果唔多对版,决定告佢"欺詐",請问: 你要告边个?产品的廠商?广吿商?还是代言的名星呢?他们大可以說: 我冇讲假, 只不过你冇学足我用几多份量(或喷洒几多次), 浸几耐時間而巳。
  
    你说,这类广告算是"虚假"或"欺骗"吗?我看算不上,充其量讲佢"夸大"而巳。"夸大"又算唔算犯法呢?很多形容詞都会是"夸大",比如人説"心比天高",又比如在南京举办《青奥会》的官方广告上也説"天漄若比鄰"咁"夸大"的提法,犯法吗?

    刚收到一段安琪发來的視频,《美丽大埔——客家世界的香格里拉》 是由中共大埔县委、大埔县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摄影家协会、为了全方位地宣传和展示大埔为目的而联合製作的宣傳短片, 广告词是这样说的:"一个中国最美丽的宜居小城; 一个名扬四海,响誉世界的香格里拉 . . . "  大埔,真是响誉世界么?夸张D吧?别说全世界,相信光在广州市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广東省内有个大埔县呢。为了宣傅发展旅游而由官方带头作大,(同样商业性质很明显的地方广告,我们常可在CCTV上看到)。可以告它违反广告法吗?如果这不能告,那告人家美容店,洗洁剂的广告夸大,豈不是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?  

    假如你说,起码这广告有误导消费者的成份呀。

    我又讲一个例子: 我们也見过一則保暖內衣的广告,一个明星穿着这品牌的保暖衣躺在雪地上,一臉显得很暖和舒服的样子。一个傻佬於是有样学样,买件同样的衣服穿上去雪地上睡觉,结果不但睡出病來,身上还長了凍瘡。他一怒之下带著医生的凍伤证明把保暖衣的广告商告上法庭。告他广告失实,误导消费者。然而,他败訴了。因为法官告诉他: 躺在雪地上感到暖和并不等於叫你去雪地上睡觉,更何况每个人的体质有不同。未弄清楚便去做只能怪自己憨居,怨不得人。

    可見《广告法》修正草案中这"虚假", "欺骗"和"误导"几个词不作详细明确的定义和解释,会产生混乱。我就不信身为人大常委的袞袞諸公看不出其漏洞?将來实施起來如何举证?如何执法?肯定有極大争议的空间,真怀疑是这些袞袞諸公是否为了将來能"灵活执法"才有意留下这些空間?
2014-9-5 03:42#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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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秉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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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还是《广告法修正草案》

还有,《广告法》修正草案第十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
    其中笫(七)项是,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。
           
    社会公共秩序应讲容易获得共识,但何谓"违背社会良好风尚"?这却不見解释。到時执起法來便有争议。

    我在电视看到有一则丰乳产品的广告,广告内容是:"做女人挺好",因为画面上的女人直身昂首过于突出了那个"挺"字,因而被视为"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", 听讲在国内某些市被查禁了,广告公司莫名其妙,因为这一广告在各大城市都有。当地的执法部门也没能拿出具体解释,最后干脆说因有"群众反映不妥"。"群众反映" 能代替法律作为执法依据吗?除非给它套上"违背社会良好风尚"的罪名。辜勿论这广告效果如何,有什么消费者,就有什么广告; 有什么广告,就有什么市场。

    消费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的目的是什么?我想出于正义和社会责任感的只是少部份,相信更多的是希望能够找回虚假违法广告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损失。可是,工商部门作为一种行政部门,它的任务是维护社会商业秩序和商户硬体設施的监管,从理论上讲它不是维护个体利益的机构,从操作上讲它也不能强制民事赔偿。最后,不解决行政机关的民事调解能力的问题,"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"就只能永远停留在口头上。例如,《广告法》规定广告"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",然而不符合怎么办?连罚则都没有。


   《广告法》未能通过,当然是有争议,各方利益团体在角力,可能有人想堵死漏洞,也不排除有人故意留下漏洞。其实,要造一部較为完善的《广告法》管好囯内混乱的广告状况有何难?欧美商业社會存在几百年了,欧美一样奸商很多,他们也一様惟利是图,他们何尝不想在广告上呃神騙鬼,牟取暴利?但他们不敢也不能,因为有一部相对完善的《广告法》在监控着他们。中国要立法,借鉴下人家,也不必付版权费,问题是你自已想唔想。
2014-9-5 04:17#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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